首頁 > 申辦條件 > 家庭看護工
外籍看護工 申請資格
※以每一名病人或身心障礙者申請 1 名為原則, ※但巴氏量表0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及植物人可以申請 2 名。 |
||
(A)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: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(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即可) |
||
1.平衡機能障礙 |
5.自閉症 |
9.精神病 |
2.智能障礙 |
6.染色體異常 |
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。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除外) |
3.植物人 |
7.先天代謝異常 |
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。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除外) |
4.失智症 |
8.其他先天缺陷 |
12.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前11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 |
(B) 經專業團隊鑑定為需24小時照顧 , 由醫師開立申請外籍看護工專用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( 巴氏量表30分以下、滿80歲60分以下或35分以上者需醫師填寫理由 ) (C) 經專業團隊鑑定為重新招募,而且滿80歲以上需24小時照顧 , 由長期照護中心開立申請外籍看護工專用基本資料傳遞單 |
申請外籍看護工應備文件
一、□申請人身分證/戶口名簿影本
二、□受監護人身分證/戶口名簿影本
三、□申請人印章乙枚
四、□需工詳情表
五、□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雇主簽名
六、□公司款項
七、□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
八、□委任合約書一式二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