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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問題
Q10:若外籍看護逃跑需何時才可再恢復申請資格?逃跑三個月後不能申請遞補的原因為何?
解答
(1)滿三個月以上或可開出0分巴氏量表即可申請。
(2)逃跑遞補時間不足半年則不能遞補,需重新申請。若雇主以初招方式重新辦理時,不同雇主時,需檢附放棄名額切結書。
問題
Q9:何種狀況下可以申請遞補外勞?
解答
(1)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(立即可申請)
(2)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(3個月後可申請)
(3)行蹤不明滿3個月未查獲(立即可申請)
問題
Q8:外籍看護可以隨被照顧人至養護中心照顧嗎?
解答
雇主取得核備函後,外籍看護才可隨被照顧人至養護機構協助照護工作,核備函有效期限為2個月,如有延長必要,雇主可再向勞委會申請。1年內累計調派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,雇主未事先報備,將面臨3萬至15萬元的罰鍰。

家庭看護工至養護中心協助報備需準備文件
1、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AF-022資料異動申請書
2、聘僱外籍勞工雇主親自取件聲明書
3、留宿於養護機構切結書
4、養護機構切結書
5、養護機構開業執照影本
上述申請作業時間(文件齊全) 第一次約一個月工作天可核定
延長調派約十五天作天可核定
問題
Q7:外勞等待轉換雇主期間,雇主是否仍須繳交就業安定費、給付薪資,並負責安置?
解答
勞委會說明,外勞等待轉換雇主期間,安置責任仍由原雇主負責,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,若期間有要求外勞工作,也要給付薪資。 雇主經廢止聘僱許可後,自廢止聘僱許可日起,雇主即無須繳納該外勞的就業安定費。
問題
Q6:雇主與家庭外籍看護工不適應,同意所聘僱的家庭外籍看護工合意轉換新雇主,原雇主何時才可申請新的家庭看護工?
解答
勞動部指出,被看護人資格僅能申請一名家庭外籍看護工時,外勞成功轉換後,須等新雇主取得接續聘僱許可函,原雇主才可以聘僱新外勞。
問題
Q5:外勞發生行蹤不明(逃跑)日期,如遇國定例假日且國定例假日亦係外勞應休假日,請問於申請書之曠職失聯日期應如何填寫?
解答
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指出,假如外勞失聯日第1日係103年10月9日,103年10月10日為其休假日,103年10月11日及10月12日為其工作日,應於通報申請書表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日期欄位依續填寫第1天曠職失聯日期為103年10月9日,第2天曠職失聯日期為103年10月11日及第3天曠職失聯日期為103年10月12日,申請書表之曠職失聯日期如已填寫完整資料,則不需再檢附說明函補充說明;本案例應通報日為103年10月13日、14日、15日之3日內郵寄或親送文件通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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